Investor Relations
投資者關系
發布時間:
2020-05-14
什么是操縱市場?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簡稱操縱市場),是指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行為人有哪些?
1.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任何自然人和單位直接或間接實施操縱行為,均可認定為操縱行為人。以單位名義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認定單位為操縱行為人。所謂“單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等。
2.在單位操縱市場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負責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單位操縱市場中具體實施操縱市場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包括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利用他人賬戶操縱證券市場的,利用人為操縱行為人。
4.盜用單位名義操縱證券市場的,應認定個人為操縱行為人。
5.個人利用其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操縱證券市場作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個人為操縱行為人。
6.證券公司明知投資人操縱證券市場,向其提供資金、賬戶等協助的,可認定為合謀操縱市場。
7.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品種、企業年金、信托計劃、投資理財計劃等實施操縱行為的,應當認定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為操縱行為人。
操縱市場有哪些表現形式?
1.連續交易操縱,即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約定交易操縱,即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洗售操縱,即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蠱惑交易操縱,是指行為人進行證券交易時,利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
5.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但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已經公開做出相關預告的除外。
6.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做出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7.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是指行為人在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影響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行為。
8.尾市交易操縱,是指行為人在即將收市時,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實控人操縱股價,忽悠投資者遭受損失
鮮某作為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秘書(代)及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多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和使用“劉某杰”“鮮某”“夏某梅”證券賬戶以及14個信托賬戶共計28個HOMS交易單元(以下簡稱“賬戶組”),采用多種手段操縱“多倫股份”股價。
第一,鮮某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多倫股份”股價。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賬戶組持有“多倫股份”占該股總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為60個,占5%以上的交易日為179個,持股最高時占公司總股本的13.85%。
第二,鮮某利用信息優勢控制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操縱“多倫股份”股價。鮮某通過控制賬戶組事先連續、大量買入“多倫股份”,后通過控制“多倫股份”擬更名事項披露節奏和“多倫股份”信息披露內容誤導投資者。在信息披露后,“多倫股份”連續漲停,鮮某由此獲利。
第三,鮮某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多倫股份”股價。鮮某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多倫股份”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30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16個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達到40.27%。
第四,鮮某通過虛假申報操縱“多倫股份”股價。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于賣盤的情況下,大量以漲停價申買“多倫股份”,并頻繁撤單然后再申報,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以虛假申報方式制造漲停價買單眾多假象,影響投資者判斷,兩天實際買入量均為零。
綜上,鮮某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多倫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違法所得共計578330753.74元。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203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03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鮮某操縱“多倫股份”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處以2891653768.70元罰款。
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管理者本應忠實勤勉,維護公司和投資者利益,但本案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信息操縱市場,為自己牟取利益,令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廣大投資者切莫盲目跟風炒作,亦勿將自己的賬戶借給他人使用,警惕操縱市場行為和其他異常交易行為,不給違法者可乘之機,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案例二:財經主持人操縱股價,利用知名度自肥腰包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某在上海廣播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某財經證券類節目中擔任嘉賓主持人。該節目人氣較高,收視率穩定,在上海地區的收視率均高于同時段所有頻道財經類節目在上海地區的平均收視率。廖某作為大股東的上海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通過網站的APP,以解盤視頻“金錢風暴”“股動錢潮”等節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網等互聯網平臺進行推廣和宣傳。2015年,該公司在上海舉辦多場培訓講座,講座視頻放在網站上以提高知名度。廖某通過在電視臺主持高收視率的證券類品牌節目積累名氣和受眾,再輔以互聯網各類平臺宣傳和推廣,開辦培訓講座等形式,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發布了含有薦股內容的博客60篇,平均點擊次數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間解盤”欄目視頻中公開評價、推薦“佳士科技”“興發集團”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柴某玉”“王某妮”“張某”等11個賬戶買入相關股票,并在公開薦股下午開盤后或次日集中賣出相關股票,違法所得共計43104773.84元。廖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中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203條的規定,決定對廖某沒收違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處86209547.68元罰款。
風險提示:
證券投資分析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從事證券投資咨詢需要獲得專門許可。投資者在投資前一定要咨詢有資質的機構,不能輕信社會上所謂的“股神”“操盤手”的推薦和蠱惑。對于目的性明顯的“薦股”,其背后很可能存在“推手”,投資者要嚴防落入操縱市場的陷阱。
(來源:中國投資者網、北京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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